“我在缅甸,买不了回国的机票!法官,我现在就还钱,麻烦您现在解除我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日,一通求救电话打到了太谷法院执行局,打电话的人正是失信被执行人白某。
在执行白某与杨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某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最近,白某在出国游玩后欲购票回国,在购买机票时被拒,便主动打电话到法院询问情况。次日下午,便让他儿子赶往法院交纳案款三万余元,以便其购票回国。
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链接 限制高消费令的实施范畴有哪些
(一)、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星级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的民办高校。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