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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实行缴费稳岗返还

来源:太原日报 作者:李晓并 2019年05月23日 09:15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加大对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支持力度,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5月17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就相关问题作出安排。

  在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方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行缴费稳岗返还。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末滚存结余支付能力不低于 12个月的可以实行缴费稳岗返还政策,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 31日;申请返还企业需同时具备的条件: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企业制定了稳定就业措施并作出在政策实施期限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 诺;上年度企业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占上年度企业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不高于4.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且不 在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公布的黑名单内。返还实施标准为: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返还;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返还额度为上年 度企业及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中列支。审核认定参照原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程序实施。

  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给予应急稳岗返还。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末滚存结余支付能力不低于24个月的,可以实行应急稳岗 返还政策。允许有历史欠费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并签订历史欠费补缴协议后,享受补贴返还政策。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19年12月31 日。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需在满足前款缴费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17年开始出现亏损;2018年度利润总 额小于等于零或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下降50%以上或2019年连续三个月出现亏损。返还实施标准是:各市按6 个月的2018年下半年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实施返还;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申请应急稳岗返还的企业,经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返还资金。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联审制度,每月集中审理,完成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审核结果。暂时 性困难企业单户申请金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审议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返还资金,并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此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36个月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12个 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参保职工,自 2019年1月1日起(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在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补贴。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 12月31日。 

(责编: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