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名农民工来我市打工,被用工方拖欠工资近200万元,多次讨要无果,他们多方求助,甚至想用过激方式解决问题。最终,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引导下,他们采取法律手段起诉维权,并于不久前胜诉。
打工遭遇欠薪
2015年8月,老杨等百余名农民工从河北老家来到我市,受雇在长治路一工地搞装修,从事木工、瓦工等工种。
按照用工约定,工资按月发放,但老杨等人直到当年年底一直未领到工资。眼瞅着到年根了,大家急眼了,商量后决定停工。 从2015年底到2016年初,他们多方求助,甚至想过用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幸好,他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被人引荐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胡天亮律师受理了此案。
依法起诉维权
援助律师了解到,该工程由我省一家装饰公司承包,该公司为农民工计考勤和发放工资。
律师向小店区劳动监察执法大队调取工程资料,并找到施工项目部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在援助律师帮助下,老杨等人将发包方和承包方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偿付拖欠他们的工资,小店区检察院同时向法院出具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开庭时,援助律师提出,农民工提供的项目工程资料、盖有公章的工资发放表、证人证言等,已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被告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明确。
由于被告方未到庭,援助律师提出,根据法律规定,欠薪案件的举证责任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拒不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后果。 鉴于该工程实际承包人曾向发包方缴纳250万元保证金,而发包方尚未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该250万元足以支付涉案农民工的工资,发包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打赢讨薪官司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根据这一规定,去年年底,小店区法院认定,工程承包方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工人务工期间出勤、月工资数额以书面形式记录,因该公司缺乏监督管理,未能提供证明老杨等人工资数额的相关证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此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垫付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法院据此认定,发包方未向承包方结算工程款,应对该公司所欠付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共同承担百余农民工将近200万元的工资。
援助律师认为,本案取得全面胜诉,是基于国家对农民工欠薪案件的明确态度和相关法律规定,而检察院支持起诉、援助律师提供援助,有力引导了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援助律师提醒农民工,自身权益受损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本报记者侯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