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署名为“寒泪”的发帖者在某论坛发表了一篇《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指定的停车场乱收停车费》的文章,称自己因交通违法被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查获并接受处罚后,被停车场管理人员违规收取30元停车费。针对网帖反映的情况,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安排专人展开调查,并在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
1月29日10时45分许,交通违法行为人曹某亮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白色轿车,途经青银高速离石西内收费广场时,被正在开展“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民警查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民警依法向曹某亮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其违法车辆予以暂扣,就近存放于已与大队签署了保管合同的吕梁大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停车场。
在查扣车辆及裁决处理过程中,曹某亮多方托人说情,要求民警减免处罚均被拒绝。其后,曹某亮又以执勤民警“玩忽职守、蛮横无理”为由,向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指挥中心打电话投诉,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
关于停车场收费问题,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在与吕梁大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前,经全面考察,其相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并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与该公司停车场签订涉案车辆保管合同。根据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与该公司签订的涉案车辆保管合同第六条:“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涉案车辆依法扣留或调查取证期间的停车费用”。2月15日,该公司接到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的调查通知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1月29日,曹某亮到停车场取车时,主动交给值班保安人员30元,值班保安人员未向公司领导汇报。对此,该公司已向曹某亮进行了解释,表示愿意给予其损失补偿。为加强内部管理,该公司已对值班保安人员予以开除,警示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同时,该公司还在停车场增设了监控点位,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等提示标语。
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八大队根据2018年10月至今的处罚记录,已积极核查其它被扣留车辆的违法行为人是否存在同样的遭遇,目前均未发现其他车辆被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其他涉案车辆均正常提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