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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出版物,一男子被处罚!

来源:扫黄打非 2023年01月28日 15:40

      近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对刘某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出版物740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0元、罚款人民币23992.53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期间,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行销售非法出版物3种123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781.11元。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执法人员从当事人仓库和发货地点依法扣押的4种疑似非法出版物样册均为非法出版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图片法律法规知识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扫黄打非”办公室

(责编:王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