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昨日,本报刊登了《太原人日均工资61元》的报道,不少读者来电话询问这个数字是咋算出来的?就此,我们请市统计局人口与就业处作出进一步解释。 该处吴副处长介绍,首先,职工全年并不是每天都在工作,所以在统计时需要减去国家规定的10天的节日假期,
以及周六、周日的双休日,这样算下来职工的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职工的日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即: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12个月÷平均每月工作天数。按照这一折算办法,去年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61.34元,也就是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并不是按照30天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算下来的1800元。 其次,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城镇单位包括的范围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而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因为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是以工商局的口径来统计的。另外,职工的收入分为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两种,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是指职工所获得的所有劳动报酬,比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而不是仅仅包括其基本工资。 此外,吴副处长认为,虽然我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从业人员人数仅占全部城镇在岗职工人数的不到1%,但是他们的“含金量”最高,日均工资达到了116.43元,差不多是从事住宿和餐饮业的人员日均工资的4倍。所以综合以上因素,我市职工的日均工资为61.34元基本反映出了我市职工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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