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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新华网北京10月6日电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阐述了他的思考。
司法调解对于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肖扬表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贯彻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加强民商事案件司法调解的力度,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应当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
“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肖扬说,司法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司法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肖扬说。
肖扬表示,更多更好地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必须树立三个目标: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
司法调解对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有六大积极意义
肖扬指出,司法调解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手段,因其自身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其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
——司法调解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肖扬指出,在我国,民商事案件已经占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近几年涉诉上访案件增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多,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绝大多数与民商事审判有关。
肖扬说,人民法院审理好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调解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肖扬指出,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需要在一起工作、生活。司法裁判虽然解决了一时一地一案的矛盾和纠纷,但很可能形成新的矛盾和纠纷,胜诉者往往并不一定就是胜利者。
“从实践看,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民商事案件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矛盾激化而成。”肖扬指出,通过司法调解方式结案,可以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弭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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