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办理美容预付卡后因使用频率低申请退费,却被商家以“概不退卡”的内部规定强硬拒绝,网格员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经调解,商家最终撤销不合理规定并退还剩余款项。
辖区居民刘女士两年前在某美容店办理了10次服务预付卡,因个人原因两年间仅消费3次。今年7月初,她向商家申请退还剩余未消费款项,对方却以店内“概不退卡”的硬性规定予以拒绝。刘女士维权无门后向属地二电社区网格员求助,希望帮忙协商“能退一点是一点”。
网格员尹艺婷梳理后发现,居民并非无理诉求,而是维权渠道不清,被动接受商家不合理条款。她找到民法典依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商家单方面设定的“不退不换”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随后,尹艺婷对接美容店负责人,逐条讲解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规定,纠正其违规经营认知。在清晰法理支撑下,商家主动撤销不合理规定,为居民办理了退卡退费。
律师说法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刘昊婷律师表示,美容店自行设置的“概不退卡”店内规定属于无效霸王条款,消费者申请退还预付卡内未消费余额具备合法依据,商家无权以此拒绝退费。
第一,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商家单方拟定的不退卡条款,限制消费者退费、解除合同的核心权利,免除商家返还剩余预付款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定无效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仅接受部分服务,剩余项目未实际消费,双方无合法有效的不退费约定,消费者主张退回剩余款项符合本条法律规定。
刘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消费场景下商家单方制定的限制消费者退费类格式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遇此类霸王条款可协商、投诉或诉讼维权,同时办卡时应留存付款记录、服务合同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