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受多重因素影响,一些市场主体面临的经营压力加大,劳资矛盾、合同纠纷随之多发。在这种环境下,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司法职能,在“护企”与“安民”之间找到平衡点?4月20日,阳曲法院用某公司与其员工的纠纷作为案例,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的答案。
一天,某工程机械公司的司机老王,驾驶着公司的一辆罐车给客户运送沥青。在返回途中,车辆发生故障,老王在紧急维修后又驾车继续行驶,不幸的是,车辆还是在路上发生自燃,最终车辆全部被烧毁。
消防部门出警后发现,起火位置位于后轮与转盘处,但未对起火原因进行认定。公司认为,老王作为驾驶员,在明知车辆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驾车行驶,导致车辆自燃,对事故负有责任。随即,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老王赔偿车辆损失21万元、停运损失7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阳曲法院承办法官在梳理案情时发现,老王与公司之间并非只有这一桩纠纷。就在公司起诉老王时,仲裁机构曾就老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老王已向法院执行局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46088元,双方矛盾一度十分尖锐。
承办法官意识到,这起案件表面上是侵权责任纠纷,但背后其实是劳动关系解除引发的连锁矛盾。如果是简单地“一案一判”,不仅无法真正化解矛盾,反而可能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
于是,法官分别与双方从损失原因、过错程度、诉讼成本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沟通。经过多轮“背对背”调解和“面对面”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放弃向老王主张挂车损失及停运损失,老王也放弃向公司主张劳动报酬,两案得以圆满解决。
这起案件中,法院没有机械化地就案办案,而是主动发现关联纠纷,通过一个案件化解两个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正如承办法官在结案后所言:“司法不仅要定纷止争,更要‘治未病’。在涉企纠纷中,法院既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也要为劳动者撑腰。最好的结果不是谁输谁赢,而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