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太原新闻网 >> 太原新闻

施工损坏私人物品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韩睿 2026年01月19日 07:26

  近日,新兰路98号兴安宿舍区在自来水改造施工中,工人不慎损坏居民家浴霸和卫生间吊顶,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不一。在网格员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调解后,施工方予以修复并赔偿损失。

  1月上旬,兴安宿舍区自来水改造工程正有序推进,然而在54号楼一户居民家中却发生了意外。施工人员作业时不慎将住户家中的浴霸灯打破,拆卸后的铝扣板吊顶也未复原。住户多次联系施工方负责人,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担忧不久之后工程结束权益更加无法保障,居民情绪日益激动。

  兴安社区网格员申彩璐接到反映后,立即前往现场,联系到施工方负责人,并现场释法明理。网格员援引民法典条款说明,施工人员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施工方最终认识到问题,承诺立即处理。

  随后,施工方委派维修人员上门,完成了浴霸灯更换和吊顶修复。看到焕然一新的设施,住户十分满意。

  律师说法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曹志东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居民财物损坏,施工方作为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方)依法应就此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认定明确后,赔偿范围的确定是关键。依据第1184条,财产损失应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恢复原状(更换同款浴霸灯、修复吊顶)是符合该条款精神的“合理方式”,直接、有效地填补了住户的损失。此外,第1258条虽主要针对地下施工致害,但其体现的“施工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精神,在本案中同样具有参照意义,进一步强化了施工方在作业过程中对他人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此案提示,无论是大型工程还是社区小微施工,责任方都应当主动履行安全防护和注意义务。一旦发生损害,应及时沟通、积极解决。对于受损方而言,在协商无果时,应像本案住户一样,及时通过社区调解等途径寻求帮助,并注意固定损害事实、损失价值等相关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