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活动中,难免遇到各式各样的风险。一旦成为“失信主体”怎么办?通过纠正行为、履行义务等方式恢复信用十分重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近年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臻完善,已成为重要的经济社会治理机制。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修复制度规则不统一等问题,对部分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办法》共计六章30条,分别对信用修复总体要求、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的办理、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符合有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这些条件包括: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1288件。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中的信用修复创新,有助于推动债权人、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主体的高效协同和社会共治,有利于消除因失信惩戒措施给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所造成的阻碍,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说。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说,为解决“一处修复、别处不认”的难题,《办法》着力构建跨部门、跨平台的协同联动机制,确保修复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同步生效。《办法》第四章要求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平台网站、各行业主管部门系统以及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之间,必须建立数据共享与更新机制,通过修复状态实时、准确的同步确保失信信息修复状态保持一致性。同时,明确规定当第三方机构公示的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不一致时,应当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并设立了相应的监督与问责机制,有力维护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一致性。这一机制从根本上保障了信用修复的“含金量”,让信用主体一旦成功修复,就能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范围内真正摆脱失信记录的负面影响,重塑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新纳入失信名单103.3万人次,连续五个季度下降;111.58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在专家看来,《办法》绝非对旧有规则的简单修补,而是一次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升级。“它通过构建一个定义清晰、标准科学、程序便捷、导向鲜明、协同高效、权责对等的现代化信用修复体系,更好地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营造更富活力、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王伟说。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李超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做好《办法》正式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