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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

儿子有义务帮我承担养老院费用吗?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韩 睿 2025年11月19日 07:59

  咨询者:赵大娘

  我住在新兰路与大同路交叉口二电小区,今年72岁。前段时间腿部不慎骨折,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我儿子住得远,工作家庭事务繁杂,无法回来照料,就医、日常起居都成了难题,虽然想和儿子开口,但怕耽误他工作,只能自己默默承受。二电社区的网格员尹艺婷了解到我的情况后,主动联系了我儿子,并帮我入住养老院,我心里一直有个疙瘩:这笔养老院的费用,儿子有义务帮我承担一些吗?

  答复: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

  关于赡养费用分担的疑问,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关于赡养费的具体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结合本案情况,赵大娘年事已高,腿部骨折后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属于需要照料的情形。其子作为赡养人,依法负有提供生活照料和经济供养的义务。在他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履行生活照料责任时,通过将母亲送至养老院接受专业照料,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合法方式之一,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理应属于赡养费的范畴,其子依法负有承担的义务。建议赵大娘与儿子就养老院费用的具体分担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张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