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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在楼梯间私自安装防盗门 侵犯他人共有权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韩睿 2025年03月17日 07:08

  声称为了自家安全,顶楼住户在楼梯间安装了防盗门,邻里十分不满,多次协商无果。网格员多次登门讲解民法典相关内容,老人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雇人将楼梯防盗门拆除。

  几天前,北大街东社区网格员赵建宏接到五一路294号院9号楼居民的反映,楼内顶层(6层)住户竟然在5层通往6层的楼梯上安装了一扇防盗门,不但占用了公共空间,还影响了楼道采光,而且堵了安全通道,给别人带来不便,形成安全隐患,大家对此很不满意。有人尝试和当事人王大爷沟通,但对方一再强调,楼道是自己家的地方,不影响他人,与别人无关,拒绝整改。无奈,邻里只得求助社区。

  针对此事,网格员赵建宏联系了社区公益律师、物业人员一起登门协调,详细讲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指出,私装防盗门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犯,应当及时拆除。经劝导,王大爷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随后找人将防盗门拆除。楼内邻居纷纷为社区网格员点赞。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根据民法典第273条、第274条、第286条、第287条规定,楼梯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不能私自占有使用,私装防盗门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利的侵犯。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另外,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其他业主若因私装防盗门的行为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网格员的协调非常正确、及时和有效,保证了居民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