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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不加防护 责任方理应担责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韩睿 通讯员 赵慧涛 2024年09月02日 07:30

  辖区一酒厂改建扩建,施工时防护措施不到位,时常有建筑装饰材料掉落,存在安全隐患。8月31日,属地大东关街南社区网格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此事展开协调,施工方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整改。

  近段时间,网格员巡查走访时,发现位于大东关街南巷7号的某酒厂正在改建扩建,在酒厂围墙高处,工人在现场作业时,不时有断裂的木板、凌乱的电线、大小碎石块掉落,对过往路人、附近居民形成不小的安全隐患。针对此事,网格员找到施工方负责人,向其说明情况的严重性,并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施工方立即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意外发生。

  施工方负责人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迅速组织人员在施工现场加装了防护设施,并委派安全员专门督导管理,同时承诺在后续施工期间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给出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本事件中,施工方因为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施工装饰材料、电线、板材及碎石砖块掉落,对路人和周边居民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若因此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施工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网格员劝导、警示和阻止的非常及时和必要。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