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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九年没有探望未成年女儿

失职父亲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任蕾 通讯员 冯建军 2024年05月26日 08:19

  赵某与妻子刘某9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9年时间里,赵某未探视过女儿,抚养费也并未支付。

  拖欠子女抚养费这么多年了,能追索吗?5月22日消息,杏花岭法院冯建军工作室成功调解了这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一起离婚官司

  赵某与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6月在杏花岭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女儿赵某某年仅6岁。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及监护协议明确约定:女儿赵某某归女方刘某抚养,男方赵某每月31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后的相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离婚9年,赵某始终未探视女儿,更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女儿抚养费,刘某几次与赵某交涉未果,孩子抚养费一事搁浅下来。

  随着孩子渐渐长大,父爱的缺失渐渐显现。同时,迫于经济上的巨大压力,2021年9月14日,刘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曾诉至法院向赵某索要抚养费,因无法联系到赵某,考虑被告缺席,审理诉讼程序上的复杂繁琐,刘某无奈于2021年11月24日申请撤诉。

  时隔两年,15岁的赵某某将父亲赵某再次告到杏花岭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赵某支付其抚养费211500元(按每月1500元计算,自2015年6月起至赵某某18周岁止,共计141个月)。

  赵某则辩称,“与刘某离婚后,当时我想探视孩子,刘某不积极配合我探视,所以我就没支付孩子抚养费。现在我已经重新组建了家庭,妻子无业,在家照顾孩子,我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确实有困难。我拖欠孩子抚养费多年,追索抚养费时效已过了,从现在起,我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至孩子高中毕业。”

  法官成功调解

  案件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调解,他通过与双方沟通了解到,当时刘某不让赵某见女儿,久而久之,赵某就萌生了不想管女儿的想法。

  赵某与刘某彼此心生怨念,这种状态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解决抚养费纠纷固然重要,但化解他们心里的怨气同样不可忽视。

  应该让他们意识到,孩子成长除了母亲的陪伴,父爱同样不能缺失。为此,冯建军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所以,赵某虽然拖欠抚养费多年,但受抚养的子女还是可以追索抚养费。赵某认识到,作为孩子父亲,有抚养教育女儿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此时,刘某也意识到在探望孩子方面应为赵某提供便利条件。

  经过法官冯建军充分释明条约规定,化解了双方持续多年的对立情绪。

  日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24年4月11日,赵某支付赵某某抚养费26000元,剩余抚养费金额185500元,自2024年4月起,赵某按月每月18日前支付赵某某抚养费2000元,至付清时止。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为督促其“依法带娃”,法院向赵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全面了解女儿的心理、生理、情感等需求,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氛围,赵某对法院的教育指导诚恳接受。

(责编:范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