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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提示 规范“探店”类营销短视频广告

来源:太原日报 作者:张勇 2024年04月25日 07:26

  为进一步指导广告活动主体规范“探店”类广告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4月24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示,规范“探店”等营销短视频广告。

  近年来,各类探店类视频风靡网络,不少人在享受动动手指就能看遍各色网红店铺的同时,也希望这些博主能帮自己“避坑”。但现实情况是,不少所谓“探店”博主只关心自身利益,因收取商家费用,无视产品实际情况,堂而皇之地配合演出,进行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网红利用互联网媒介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属于广告活动,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

  “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庸俗、低俗和媚俗,不得出现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的内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得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广告,商品描述要客观、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此外,对于医疗广告,市市场监管局特别强调,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或者与广告审查不一致的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不得发布处方药、烟草(含电子烟)、 0至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及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含非学科)广告;不得在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达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明确“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