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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意外受伤 朋友该赔偿吗?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韩睿 通讯员 李慧芳 2024年03月14日 07:30

  两位女士相约一起打羽毛球,在运动过程中一人不小心将另一人眼角击伤,二人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阳曲县城南街社区人民调解员张敏依据《民法典》展开调解,此事得到妥善处理,也让两人握手言和。

  城南街聚丰苑小区居民刘女士和德和盛嘉园居民丁女士是一对“球友”,常相约打羽毛球。3月12日上午,两人相约在社区活动中心场地打球,在你来我往酣畅淋漓的“厮杀”中,刘女士猝不及防被极速飞驰过来的羽毛球击伤右眼角,随后两人去往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包扎。经医生检查发现,刘女士右眼伤得不算轻,进行上药、包扎等处理后,向丁女士提出多项经济赔偿。丁女士辩解说,自己是在场地对面正常击球,是由于刘女士精力不集中才受伤,纯属意外,自己不应当赔偿。随后,两人吵了起来,并要求社区评理。

  社区人民调解员张敏在认真研读《民法典》相关条款后,对此事展开调解和劝导:双方是自愿一起打球的,而羽毛球是竞技体育运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将自身置于潜在风险之中属于自觉自愿行为,而双方都力争打败对方,故拼搏激烈,意外在所难免,且事发时丁女士距离刘女士较远,挥拍动作、力度均无主观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不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出于无心之过和人之常情,支付一定的医药费也在情理之中。

  在张敏的劝导调解下,两位女士相互谅解握手言和。丁女士也给刘女士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随后并购买营养品登门看望。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给出分析解读。依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此事件中,丁女士不属于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因此原则上无赔偿责任,但是出于自愿给予对方一定补偿是可以的。调解员处理得很得体,既体现了原则性,也体现了灵活性。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