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维护广大群众参保缴费权益,按照有关要求,我市延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期限。
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截止日期,由原2023年12月20日调整为2024年2月20日;缴费截止日期,从2023年12月25日调整为2024年2月25日。延长期内个人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继续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变。
为确保参保群众待遇享受期限公平性,在本次延期时间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居民,待遇享受期统一规定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居民如在2024年1月1日之后完成参保缴费并已发生医药费用,按规定予以补报。参保缴费时间节点的认定以税务部门征收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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