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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销烟花爆竹 两人被处行政拘留

来源:太原新闻网 作者:刘友旺 2023年09月13日 17:05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无论是生产、运输、存储还是销售,都要经过许可。9月11日,娄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会同杜交曲派出所查处两起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收缴烟花爆竹37箱,并对两名违法人员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秋风行动开展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危爆物品管理,娄烦县公安局组织警力持续排查非法制造、运输、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9月11日,城关派出所民警开展安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客运站附近售卖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随即,民警上前查扣待售的烟花爆竹,并将售卖人传唤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经查,22岁的违法行为人王某,是娄烦县人。今年8月,王某从陕西省榆林市购买了两货车烟花爆竹,运回后存储于家中,期间多次售卖。根据王某交代,民警顺线排查,将从王某手中购买、运输、存储并销售烟花爆竹的男子王某斌抓获,王某斌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娄烦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王某斌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和10天。

  “烟花爆竹为民用爆炸危险物品,运输、储存不当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严禁非法储存、运输、买卖烟花爆竹。”民警提醒,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非法购销烟花爆竹逃避国家税收,极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且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对周边的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责编:范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