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市中院发布了我市2022年10起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涉及工伤保险、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等多个领域,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引意义。
案例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王某、谢某诉杏花岭区巨轮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行政机关依法征收房屋后,未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被征收房屋注销登记手续,导致房屋产权登记状况与实际权属状况不一致,影响了房屋产权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办理被征收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增强工伤认定规范性
蒋某是某学校教师,受校方委派到外地参加培训学习期间,在酒店附近散步晨练时不慎摔伤。之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宜认定为工伤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蒋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是否构成工伤对于职工及其家属、用人单位、社保机构等具有重要影响,社保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立法本意,审慎稳妥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
案例三: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
在长治某公司诉税务部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案的审理中,法院没有把解决行政争议局限在“针对争议焦点一判了之”的层面,而是拓宽视野,着眼于帮中小企业脱困减负,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协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避免了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空转,实现了公正和效率双重目标。
案例四:冒名入职发生工伤
在大同煤业某公司诉山西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给付案中,苏某冒名入职存在过错,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应予以保护。苏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在用人单位已为其投保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前提下,工伤保险机构仅以苏某不是实际投保人为由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立法本意。法院依法判决工伤保险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彰显了司法担当。
案例五:单方变更应走正当程序
在宋某诉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单方变更征收补偿协议案中,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协议后,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目的行使了单方变更权,但在变更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违反正当程序基本原则。法院判决,由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决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如撤销该变更决定可能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公共利益,黄陵街道办事处对协议中相关条款作出变更决定,要求宋某退还红线割除面积的补偿款并无不当,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六:未按时交房支付补偿费
在宋某诉杏花岭区敦化坊街道办事处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中,因行政机关未按时交付安置房屋引发行政争议。法院在全面审查后,认为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导致安置房屋尚未建成,行政机关不存在故意违约或者拒绝履约的情形,案涉协议仍具有可履行性,故判决由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依约支付原告逾期安置补偿费。
该判决既保障了被征收人获得逾期交房的补偿费,督促行政机关依约及时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目标。
案例七:醉驾吊销驾照合法合理
陈某诉公安交警吊销驾驶证案中,公安交管部门以陈某醉驾摩托车为由,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资格许可,意味着吊销其驾驶所有类型机动车的资格,包括吊销轿车的C证和摩托车的D证。陈某认为仅能吊销其摩托车的D证,不能吊销其轿车C证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本案所涉及内容关系到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安全,其判决结果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课。
案例八:撤销虚假材料登记
在王某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工商登记案中,工商登记机关在公司一名股东不知情、另一名股东去世的情况下,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即办理多项重要工商变更登记,显然未尽到审慎审查职责,法院依法纠正错误登记行为,对于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审慎履职具有警示提醒作用。
案例九:违法转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安徽某公司诉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法院认为,在特殊情况下,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由违法分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案例很好阐明了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如何确定用工主体的问题,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了司法的保护和监督功能。
案例十:赔偿补偿一次性解决
连某诉万柏林区下元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中,在双方就赔偿标准和数额有分歧的情况下,法院参照案涉地块的拆迁补偿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数额,并判令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一次性解决了当事人的赔偿及补偿问题,各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妥善化解了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