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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平台销售防疫物资 存在四类刑事犯罪风险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刘友旺 2022年12月22日 08:40

  近期,很多地方口罩、药品等防疫物资需求量大,一些物资出现短期“一物难求”现象。于是,有人通过社交平台交流防疫心得、分享防疫物资及来源渠道,但也出现了“少量现货”“正品保障”“只批发不零售”等“霸屏”词语,其中隐藏的刑事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12月21日,省检察院发布温馨提示,一线办案检察官梳理发现,在社交平台销售防疫物资,至少存在四类刑事犯罪风险,请大家高度警惕。

  发布代购链接骗取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罪。

  比如,有人想趁虚而入,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代购抗病毒特效药和稀缺防疫物资等信息,诱导民众前往钓鱼链接购买,收到转账后立刻拉黑好友、退群失联、卷款跑路。出现这种情况,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无证销售防疫物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无论中药还是西药,从事药品零售活动都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在社交平台无证售卖药品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涉嫌违法;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可能触犯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致使消费者在社交平台高价购买防疫物资后却发现质量不合格,不仅无法起到防疫作用,还可能严重威胁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生产者、销售者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对防疫物资作虚假宣传或传播虚假信息,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如果利用一些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大肆在社交平台对相关防疫物资作虚假宣传,或者进行“放血、远程施法、空气吊卡、烟熏可防疫情”等误导宣传。根据《刑法》规定,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责编:范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