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太原新闻网 >> 生活服务

失业保险待遇调高 人社部门详细解答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李晓并 2022年11月15日 10:37

  我省近日再次提高参保失业人员待遇水平的消息一经发布,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纷纷咨询相关申领条件、现行标准、领取期限等问题。11月14日,省人社部门就此给予详细答复。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申领条件为: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我省失业保险金现行标准统一为1598元/月。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由85%调整为山西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的90%。以目前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为1692元,参保失业人员每月将增加收入94元。今后,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此比例自行调整。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此外,从2020年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我省顶格执行失业补助金政策,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发放失业补助金,目前标准为1278.4元/月,今后,随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按此比例自行调整。

(责编:张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