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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照被用作商业宣传 婚礼摄像资料丢失

律师教您如何维权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霍铮 李晓琳 2022年11月05日 07:32

  亲密照被用作商业宣传,消费者如何讨回公道?婚礼摄像资料丢失,消费者怎样维权?11月3日,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潇教您正确维权。

  擅用消费者照片宣传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回放:郑某和妻子在某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郑某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作商业宣传使用。事后,该照相馆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夫妻的亲密照作宣传。郑某认为,照相馆侵害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向消协投诉要求照相馆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7.2万元。结合郑某的合理维权开支,照相馆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经消协调解,郑某获得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1.5万元。

  陈律师: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此案中,照相馆未经郑某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属于利用网络侵害郑某的肖像权。案涉照片是郑某夫妻的亲密照,照相馆亦侵害了郑某的隐私权。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以本案为例,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

  婚礼摄像资料丢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回放:周某、肖某举行婚礼,向某公司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等,其中,摄影服务费600元。周某向某公司预付定金500元。婚礼结束后,周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但某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肖某交付该资料,周某、肖某遂投诉至消协,要求该公司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陈律师:某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周某、肖某未提出异议,故某公司应返还的应当是摄影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但是,本案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并且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周某、肖某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某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周某、肖某,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某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两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周某、肖某造成精神伤害,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编:范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