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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一分钟被索赔千元”警示合法经营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卞广春 2022年09月01日 09:38

  近日,浙江宁波顾客小李在超市买了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结账后发现酸奶保质期截止当晚8点28分,结账时间为8点29分。“就算是一分钟,也是过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货可以,赔偿没有”。小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每日经济新闻》8月31日)

  标价4.9元的酸奶,算是超市最不起眼的一笔买卖。可这一笔小买卖,让顾客和超市都闹得不愉快,还得麻烦法院审判定结果。小事闹大,4.9元的案值本身已经意义不大了,顾客数倍的索赔是否合情合理,显得更加重要。

  从调解结果看,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显然证明超市的做法存在问题。那超市错在哪里,小李索赔有什么法律依据呢?临期食品,是即将到达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2012年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文明确,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并单独出售。北京市工商局还公布了“食品保质期临界”6级标准:保质期1年或更长的,临界期为到期前45天……保质期16天到不足30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5天……酸奶的保质期为21天,因此,超市应在酸奶到期前5天按规定单独销售处理。

  事实上,无论超市是否将即将过期的酸奶按临期食品处理,小李付款后所得到酸奶,就已经是过期的。超市对临期食品管理不善,存在违法经营事实不虚。

  对此,我国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可见,顾客小李向超市索赔1000元的法律依据充分。消费者买到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举报、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和主张惩罚性赔偿三种方式。按价款的十倍或者所造成的损失的三倍,并且最低不低于1000元,就是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无小事。“过期1分钟被索赔1000元”,警示超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别为了区区小利,而做出有失大局、有损大利的蠢事。

(责编:张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