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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人,新冠疫苗接种禁忌证明怎么办?指南来了!

来源:太报全媒体 作者:全媒体记者 王欣雨 2021年08月27日 17:53

  8月26日,太原市疫情防控办下发通知,为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做到适龄人群且无接种禁忌新冠病毒疫苗“应接尽接”,做好接种禁忌证明开具工作,指定14所医疗机构为开具接种禁忌证明的定点医院,并明确了接种禁忌判定原则和开具流程。

  开具接种禁忌证明的医疗机构开具接种禁忌证明的医疗机构须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我市目前指定14所医疗机构为定点医院,名单如下:

  接种禁忌判定原则

  根据《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说明书,包括以下5种情况:

  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

  具体流程

  申请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的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疾病证明等)。 评估医生经综合判定,对确属接种禁忌,出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对不属于接种禁忌的,无需开具证明,建议接种。

  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免收挂号费;如无相关疾病证明材料,需挂号并进行相关检查,费用自理。

(责编:范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