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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有奖!太原开展清查收缴非法枪爆物品!

来源:太报全媒体 作者:全媒体记者 党三玲 通讯员 杨宇雨 2021年06月11日 12:12

  6月10日,太原警方在全市组织开展清查收缴非法枪爆物品集中宣传活动,各分、县(市)局在辖区内设置宣传点,同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民警向群众讲解了非法持有枪爆危险物品的危害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全市共发放了宣传资料13万余份。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警方将深入街道、社区、乡村、车站、矿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涉枪涉爆涉弩等从业单位广泛宣传,组织民警上门入户宣传,宣讲法律政策,发动群众上交私存私藏枪爆物品。

  清查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统一行动期间,警方将对易滋生枪爆刀隐患的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部位、场所开展滚动式排查,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枪爆物品。

  据了解,今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通告规定,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等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太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赵红光表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今年以来,全市共查处涉枪刑事案件2起,刑事拘留2人,现已起诉2人;烟花爆竹查处案件127起,行政处罚124人;办理非法买卖汽柴油案件4起,行政拘留4人;收缴枪支6支、子弹1879发、炸药6176.8公斤、雷管18233枚、炮弹16发、手榴弹4枚、地雷5枚、手雷2枚、烟花爆竹1976箱、管制刀具28把、弩1把,全市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枪涉爆案事件,打击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县(市)局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接受群众举报,并向社会广泛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市局举报电话为:“110”。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运输、买卖、私藏、寄递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制造、私藏、储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至3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奖励。

  2.查破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至5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元50000元以下奖励。

  4.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经公安机关处罚的,视情给予10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5.收缴非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10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各分、县(市)局根据本地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涉枪涉爆问题程度,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另行奖励。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分、县(市)局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分、县(市)局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属地负责奖励。并填写《太原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逐级上报,经分、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由治安支队核定奖励标准签字、盖章后报后保部审批,审批后,由分局治安(民爆)大队领取现金,兑现奖励举报人。

  举报兑现程序:1.根据举报查获案件或物品;2.核实举报情况并报批;3.市公安局兑现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局解决,并积极商请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条 各分、县(市)局要认真受理举报,并及时查证核实。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同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八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太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责编: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