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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太原多家银行被约谈!

来源:太报全媒体 作者:全媒体记者 党三玲 通讯员 杨雨宇 2021年03月31日 10:29

  3月30日,太原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召开专门会议,对涉案银行卡、手机卡较多的银行和运营商网点进行约谈。

  会上,太原市公安局通报了全市断卡工作情况及全市办理三张以上涉案银行卡、电话卡营业厅网点情况。会议出台了《太原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断卡”行动整治惩戒十条措施(试行)》,对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的人进行惩戒,让群众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达到“不敢做、不去做,更不想做”这样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了解,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3月25日,全市公安机关共破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3起,打掉犯罪团伙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03人,其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3人,治安处罚1人,批评教育当事人89人,有力震慑了犯罪,掐断了非法“两卡”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资金、通联工具的黑灰产通道。同时,签订责任书71份,联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大运营商公开惩戒曝光违法行为人885人,最大限度地压缩“两卡”犯罪空间,铲除“两卡”犯罪在我市滋生蔓延的土壤。

  相关链接:

  太原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断卡”行动惩戒整治十条措施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全省、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建立通信、金融用户实名登记实人使用信用体系,纵深推进打击治理“两卡”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依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通信、金融用户是指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手段实施诈骗的自然人和法人,或为诈骗犯罪提供银行支付账户、码牌、资金结算服务以及通讯技术手段、工具支持的自然人和法人。

  “断卡”行动中的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等,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

  第一条风险告知。基础电信企业以及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在用户新开立户或解除限制业务时,一律进行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签署相关承诺书,由用户确认。对阻碍、干扰营业网点正常工作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第二条非本地开户限制。非本地籍用户在同一个银行只能办理一张银行卡(Ⅰ类),提供在太原居住、务工、就学等相关证明,如无法提供,要在账户的使用方面予以适当的管控,同时加强该账户交易方面的监测。

  第三条监测预警。基础电信企业及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特点、规律、形势构建防范预警模型,加强常态监测、优化监测模型,利用技术手段对疑似涉诈“两卡”进行监测处置。

  第四条二次核验。省通信管理局部署指导基础电信企业对疑似涉诈号码的使用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利用人脸识别等技术开展身份信息二次核验,对完成实人验证的方可复机完成实人验证的方可复机。支持银行、支付机构在转账、取款等环节推广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开展身份二次核验,对核验不通过的,采取相关交易控制措施。

  第五条限制业务。收到公安机关通报的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涉案银行支付账户、电话号码实名登记人信息,省通信管理局指导基础电信企业一律先行全部关停其户名下所有的手机号码等通信业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解除;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公安机关通报的线索排查其名下银行支付账户开户情况,所有账户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涉案银行支付账户不得销户、不得挂失换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解除控制。

  第六条联合限制。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太原市公安局对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办、省、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通报的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涉案银行支付账户、电话号码实名登记人,依照有关程序实施联合限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太原市反诈骗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曝光被惩戒人名单。

  省通信管理局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据本企业用户信用管理规定及与用户签订的入网协议,对电话卡登记人实施5年内只保留1张电话卡且不得办理其他任何业务的限制措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银行卡被惩戒人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银行、支付机构对其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第七条倒查问责。在限制限制期内,基础电信企业仍为其办理入网业务的,省通信管理局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和追责;银行支付机构仍为其办理开户、非柜面业务的,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八条投诉渠道。基础电信企业以及银行、支付机构在对涉案通信、金融用户采取限制措施和联合限制前,应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告知。被限制人员有疑义的,可通过拨打全国统一反诈咨询电话(0351-(0351-96110))或太原市反诈骗中心(0351-6878110)等方式进行申诉。经核查后可解除限制的,由市反诈骗中心推送省通信管理局、相关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解除。

  第九条依规免责。对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限制处置中产生的服务投诉申诉等情况,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在相关内部考核中予以免责。

  第十条协同联动。工作中,基础电信企业和银行、支付机构如发现涉案线索,及时移交属地公安机关,并报告主管部门。属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及时反馈。

  本措施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太原市公安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责编: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