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3月4日上午,老军营小区一社区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宣教中心请来律师,围绕《民法典》中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条款做了普法宣传。
宣传活动中,律师从实际案例入手,解读了法律条文,深入浅出,受到大家欢迎。
张女士和赵先生离婚时约定,婚内共有房屋归赵先生所有,赵先生给付张女士补偿,但张女士取得新居所前,需要继续在此居住。对此,赵先生担心张女士迟迟不搬离,张女士则担心赵先生出售房屋,导致自己一时身无居所。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的关亦乔律师解读说,《民法典》就居住权做了规定,张女士和赵先生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写明居住期限并进行登记。这样一来,当居住期限届满,张女士不可继续居住,而居住期间内,赵先生处理房屋时,张女士的居住权利也不受影响。
关律师介绍,《民法典》强调男女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同时,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比如说,《民法典》中关于女性维权的内容有居住权的设立、性骚扰的禁止等。随后,她结合案例一一解读了相关法条。对当天的普法宣传讲座,大家认为非常实用。一位大姐说,以后买二手房时,除了要了解房屋有没有抵押,还得查明原房主是不是设立了房屋居住权。另一位居民询问,如果婆婆不给看孩子,媳妇是不是没有义务给婆婆养老。关律师明确答复,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这其实是想当然的错误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