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市疫情防控办对第31号通告和第34号通告中的确诊病例七活动轨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补充说明。
2月7日,市疫情防控办发布的第31号通告中,患者七,男,现住址为小店区营盘街道体育北街6号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宿舍。2月10日,市疫情防控办发布的第34号通告中,患者十六,女,现住址为迎泽区迎泽街道牛站巷迎泽苑8号楼,与确诊病例七居住同一小区同一栋楼的不同单元,共用两部电梯。两个通告中有不一致的地方,现对患者七活动轨迹补充说明两点:一是患者七,1月19日21时,乘G619火车13车7D回太原后,居住在迎泽区迎泽街道牛站巷迎泽苑8号楼自己家中,1月20至22日早9时,骑摩拜自行车去单位上班,与同事有接触,接触者已隔离观察,与邻居没有接触交流。1月23日,在自己家打扫卫生,晚上骑自行车去父母家吃饭后,回到自己家。1月24日早,患者与妻子骑摩拜自行车到父母家(小店区营盘街道体育北街6号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宿舍),至发病前在父母家未外出。二是在发布31号通告时,患者七的活动轨迹以当日居住地(其父母家住址)进行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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