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1月30日,省人社厅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做出部署。
要依法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导致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