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重要信息……作为保险行业顽疾之一,销售误导可谓是花样百出、层出不穷。在此,小新就给大家扒一扒那些销售“陷阱”,并教你如何避免那些“坑”。
销售误导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混淆产品类型。有的机构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二是夸大产品收益。个别金融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和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三是隐瞒重要信息。有的保险销售人员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有的销售人员还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新华保险提醒广大客户要擦亮眼睛,防范保险销售误导。
一要确认销售资质。在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消费者可根据专区内公示信息,判断销售人员是否为银行工作人员及其是否具备代销保险业务相应资格。
二要了解产品信息。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仔细阅读产品销售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所属机构、保障责任、风险情况、缴费情况等关键信息,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
三要积极配合“双录”。根据相关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通过保险公司的员工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商业银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消费者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记录。
四要认真对待回访。根据规定,保险消费者购买合同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回访内容一般包括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保险产品,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五要重视犹豫期权益。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10或15日内,一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有“犹豫期”。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