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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综合指数扣罚标准 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再升级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记者 郜蓉 2019年03月03日 07:05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质量的改善力度,《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按照新修订的《方案》,空气质量恶化城市的扣罚资金会有所增加,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大的城市奖励资金将会有所提高。

  据介绍,2017年10月,原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对空气质量恶化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实施资金扣罚,对空气质量改善和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给予奖励,奖惩考核结果每月向社会公布。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累计扣罚资金5.07亿元、奖励资金3.67亿元,有效推动了各地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2018年全省11个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实现了同比下降,特别是二氧化硫平均浓度的下降幅度更为突出,各市降幅在23.9%至56%之间。

  但总体来讲,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发挥奖惩激励作用,2019年1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方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方案》更加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扣罚和改善的奖励,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扩大考核对象。新《方案》中增加各设区市参照本方案,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的要求,其中,省直管财政体制政策试点县(市)考核结果,由各设区市汇总报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财政厅结算。

  提高了综合指数扣罚标准。新《方案》仍沿续原有的阶梯式扣罚方法,超过基准值越多,扣罚的标准越高。同时,提高了综合指数的扣罚标准,并缩小了扣罚阶梯的差距。具体修改内容是:将原《方案》中“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2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的资金系数为20万元/个数值,超过2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万元/个数值。”修订为“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1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的资金系数为200万元/个数值,超过1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0万元/个数值。”

  加严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条件。原《方案》规定:二氧化硫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60微克/立方米),免于扣罚。2018年我省二氧化硫改善幅度较大,11个设区市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但仍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原《方案》以二氧化硫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60微克/立方米)作为免于扣罚的条件已经难以发挥作用。为此,新《方案》将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标准进一步加严,由6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0微克/立方米。

  进一步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的奖惩。体现在三个方面:将原《方案》中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系数由0.8下调为0.5,适当弱化基础条件的影响;将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2倍,加大对空气质量恶化情况的扣罚;将原《方案》中对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奖励权重由60%提高到80%,加大对空气质量改善的奖励。

  细化奖励资金使用方向。原《方案》中“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细化修订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及扣罚结余资金,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等。”

(责编: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