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由社会力量认养,认养期限不得超过20年。昨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将于2月15日起实施。该办法对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博物馆公共服务、文博志愿服务等做了规范。据了解,这是国内首部专门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出台的政府规章,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
为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我省于2017年3月启动了“文明守望工程”,号召社会各界力量通过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和出资修缮、文创产品开发、博物馆公共服务、文物捐赠、文物看护巡查、流散文物回归、文博志愿服务、文物交流合作等多种渠道广泛参与。
两年来,全省认养(出资修缮)项目共计62个,其中已完工23个,吸引社会资金1800多万元;另有17个项目正在实施过程中;其余22个项目也拟开工。在此过程中,全省创设了非国有博物馆13家。可以说,我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显著。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行为难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者和文物所有人的权益亟待法律保障。为此,经过一年的立法工作,1月4日,《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正式颁布,主要就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博物馆公共服务、文博志愿服务3个方面做了规范。
《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可认养不可移动文物,认养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认养人不得有涉及文物违法犯罪的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认养后,不可移动文物可作如下用途: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游览场所;可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可作为展览馆、美术馆或展陈场所;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
《办法》还规定,认养人应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维修保护,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认养人不得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将认养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租、转让或者抵押、质押。
另外,社会力量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时,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饰,不得毁损、改建和添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
同时,社会力量可通过自建、改建、租赁场馆或者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设立博物馆,并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文物保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