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报讯 太原市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将最高处以20万元的罚款。昨日,提交太原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太原市社会保险条例(草案)》对此作出规定。
与以往有关规定相比,该草案将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者、农民工、企业投资人都纳入其调整范围。《条例(草案)》第九条中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居民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保险的险种也大大增多。目前国内各地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大多只是单项险种立法,草案不仅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5项险种,而且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涵盖进来。
根据草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可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其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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