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局回复: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但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小区的停车位归属一般有如下情况:
1、未公摊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同时具有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许可证的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停车位进行出租、出售。
2、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按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双方协商分配。
3、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