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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反映因无拆迁许可证致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2017-01-22 10:11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13号)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决定”; 第九条规定:“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在有关媒体公布。公告应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宣传、解释工作”。

    (二)根据市政府上述文件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因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在安置期间办理一次提取,提取资料为: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书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购房收据(或发票)、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办理建议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和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的实际情况,建议该网民按照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政策和以下途径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经了解,尖草坪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太原市摄乐街、摄乐南街、西渠路北延道路建设工程尖草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草坪政发〔2016〕17号),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和宣传,职工可以从该片区征收管理部门获取上述文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提取。

    (二)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职工已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了购房款的,可以在安置期间申请提取一次;对于选择等面积或货币补偿方式的职工,因没有发生购房消费和购房支出,不包括在提取范围之内。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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