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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周给予供暖的问题
2016-12-13 11:06

    市城乡管委回复: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规定,太原市的冬季采暖天数确定为138天。综合考虑我市近年来冬季气候温度、供热运营状况、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方面因素,经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批准,《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我市冬季供暖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经调查,我国北方城市供暖期在10月15日-次年4月15日之间,时长4个月至6个月不等。其中:寒冷地区城市(平均气温在0℃左右,如兰州、北京、天津、西安、石家庄等)供暖期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或者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时长4个月或5个月;只有位于严寒地区(平均气温为零下8.5℃)的乌鲁木齐市,供暖期为10月15日-次年4月15日,时长6个月。太原市冬季气温在零下8℃—4℃之间,平均气温是零下2℃,属于寒冷地区,因此,参照我国北方城市通行做法和规定,我市供暖期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较为适宜。

    近两年我市冬季严寒期时间较短,但考虑到我市冬季平均气温低,早晚温差较大以及我国传统节气立冬、春分大多数年份均分布在11月上旬和3月中下旬等气候特点,另在确定供暖期前经过广泛征集意见,许多中老年人因身体抵抗力和适应力相对较差,以及许多医院管理人员认为三月中下旬气候仍不太稳定,停止或调整供暖时间会影响中老年人健康和病人康复。我市冬季供暖期仍维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比较符合实际。关于10月中下旬及供暖结束后出现的小幅气象波动,建议市民采用空调、电暖气等采暖设备适当缓解。感谢网民对我市供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市城乡管委将密切关注气候变化,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反映。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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