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回复: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太原市社会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底发布的《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文件要求,对房地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票做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开票编码,消费者再遇到预交付款索取发票时,开发商可以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开票编码开具发票。该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主管税务机关已责令太原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首付款发票,市国土局已将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网民。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