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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7月15日,通过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拿到了索要两年之久的欠款后,感慨地说:“两年索要欠款无果,今天法院一日调解支付,在这种法治环境下做生意我们放心。”
2006年4月13日,北京某公司(甲方)与山西省某煤运集团公司(乙方
)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按合同约定,甲方先行汇入乙方账户预付款300万元,但之后因种种原因,双方又协商不再发运煤炭。乙方于2006年12月11日、2007年8月18日分两次向甲方退还预付款200万元,但剩余100万元,甲方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先后多次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主审法官发现双方为业务合作单位,以后还有合作的可能。于是,法官向双方陈述利害关系和调解的好处。经过数次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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