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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某生物种业公司副经理刘某向贾某借款5万元,贾某多次催要,仍有3.5万元未还。于是,贾某诉至法院,可刘某却辩称钱是公司借的。近日,迎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借据上没公司印章,也不能证明刘某借款为职务行为,所以,刘某应偿还贾某本金3.5万元。
2006
年2月10日,刘某向贾某借款5万元,还出具了一张借条给贾某,约定借款期为一年,没有利息。但是,借款到期后,经贾某多次催要,刘某偿还了1.5万元。2007年5月15日,贾某再次向刘某催要时,刘某出具清算单表明共欠贾某本金3.5万元,约定于2007年7月还清。可是,7月份以后,刘某仍没将剩余的3.5万元还给贾某。于是,贾某将刘某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偿还欠款。刘某辩称,这笔借款是公司借的,偿还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刘某借贾某现金5万元的事实有借据证明,所以,刘某与贾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另外,刘某在借款时并没说借款是为其所任职的公司所借,而且,借据上也没有盖公司印章,审理过程中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据此,法院认定出借人为贾某,借款人为刘某,刘某应按其在合同中的约定偿还贾某借款本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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