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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实则是房管部门没有及时通知全部占用户所在单位腾房,直到2001年才发出了腾房的通知,整整晚了15年,这也是这些占用户们长期占用我们房屋的根本原因。”李建华说,而1986年文件中所提到的占用自己房子的高某,他的房子(龙口路13号)当时被市南公安分局金口派出所占用,文件发布后产权归高某的儿子,
而由于派出所办公需要一时无法腾房,就向产权人交纳房租,在2001年3月市南公安分局为李建华开出的一份证明上显示,当时每个月向产权人交纳租金9000元。
高某的房子产权收回后虽然一直被占用但收着房租,那么占用自己房子的住户是不是也该按期交房租呢?李建华心里这个疑问很快就得到了证实。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占用户为了证明自己是合理租房居住曾向法院提交过一份证据,这份证据就是占用户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至今仍住在莱芜二路2号楼旁平房内的吴老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他是房管部门的退休职工,这处平房是公房,他们一家每年都要向房管局交纳700元左右的房租。
“我们这才弄明白,这些年来房管局不但没把房子给我们,还一直替我们收着房屋租金,而我们一家人却被迫在外到处租房。”李建华说。
■两次不满意的行政诉讼
2005年,李建华夫妇决定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16年的房屋占用费、合法私房不能居住却要按市场价在外租房的经济损失、房屋大修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4万元。理由是:青房私字(86)第6号文件”明确规定私房迁户发还,而房管局没有及时通知全部占用户所在单位腾房,导致2002年仍有7户没有腾退。
“第一次行政诉讼得到的是法院的口头答复,他们说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通过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这个我不能理解,我诉讼的是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违纪、不作为,怎么要通过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呢?另外,行政诉状递出去了,不立案的话也该有个不受理的裁定啊,我们拿着这个裁定才能进行上诉。”李建华说。
2008年1月,李建华夫妇再次到市南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被告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房屋暂定费暂定80万元(也可判令被告限期保质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并出具相应书面文件证明);多年的房租损失26万元;多年来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身心疾病和在外市场价格租房生存等损失6万元;多年来被告逼迫原告上访、诉讼的损失6万元,合计共118万元。
3月12日,针对第二次行政诉讼,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约李建华到法院核实问题,表示几天内就会给他一个答复。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李建华很无奈。
■赢了官司却拒收“危房”
截至2005年,挤占李建华夫妇房产的业户们已全部搬走,然而在2005年年底,李建华夫妇再次把占用户告上了法庭。这次告他们是索要2005年的挤占费。”李建华说。
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4日(迁出)的房屋使用费。被告在迁出房屋时,通知原告交接钥匙,但原告拒不接收,责任在原告方。
“我不接收是有原因的,现在房屋是一个烂摊子,如果不大修根本就没法住人。”李建华说。
记者在房屋现场看到,一、二两层的门窗无一完好,一层多间房子的地板遭严重损坏,作为整个楼房基础的石头也有不少移位,裂开一条条缝隙,墙上也有几处因搭建违章建筑而留下的深坑,电表盒处还贴着几张欠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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