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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的犯罪成本,引得资本玩家“前仆后继”地掏空上市公司。而对明星电力原董事长周益明的起诉,则可能引入“合同诈骗罪”。有学者认为,一旦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引入明星电力案的审理,将极大地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
符合“合同诈骗罪”规定
昨天,记者从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获悉,虽然去年12月底正式逮捕周益明时的理由是“涉嫌挪用资金罪”,但公安机关很快就按合同诈骗的定性而进行侦查。上月底,遂宁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再次到明星电力进行了取证。明星电力副总经理、董秘蒋青说,这可能是公安机关为即将结束的侦查阶段做最后的准备。此前,他们已经多次到公司进行了取证。
据介绍,周益明取得明星电力控股权,是建立在采用一系列欺诈手段基础上的。在收购明星电力股权过程中,周益明用以收购的深圳明伦集团有限公司根本就是一个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为了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要求,周益明聘请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明伦集团炮制了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此后,周益明又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获得了收购明星电力股权所需的3.8亿元贷款,严重违反了不得将贷款用作收购股权资金的规定。
遂宁市公安机关认为,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诈骗的过程,符合刑法第224条中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从记者目前在遂宁市公安局和检察院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周益明案件正式进入诉讼阶段后,很可能就会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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