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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诉增多 新法帮您维权
太原新闻网  2009-03-16 00:39  来源:太原晚报     新太原论坛

    根据市消费者协会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保险服务投诉明显增多。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记者走访了市仲裁委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和数家城区法院,了解到目前保险理赔方面常见的几类纠纷。
   

    今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就要正式实施了,

新法对这类纠纷会如何处理。昨日,记者就搜集到的这些案例,采访了专业律师赵华栋,分析个案,解读新法。

    超过两年 不能解除合同

    【案例】2002年8月,廖先生为妻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年的长寿安康险,该险包括5万元的疾病生故保险金和每年1万元的家庭保险金。2007年9月,廖先生的妻子因病去世,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期间发现廖先生的妻子在1999年曾经因难产住院。于是,保险公司以廖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同时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30天内 核定是否赔付

    【案例】刘某于2008年3月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险。同年7月,刘某驾驶车辆撞伤一老太,老太骨折住院治疗。刘某垫付了前期的治疗费近5万元。等第2次手术时,刘某没有能力承担,便搜集了相关理赔资料交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是,两个多月过去了,保险公司却以正在审核等种种理由迟迟不予理赔。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23、2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0日内 先确定先赔款
   
    【案例】2008年6月28日晚暴雨过后,某食品加工公司的厂房由于屋顶结构的问题,雨水大量渗进厂房,致使地板和部分设备、产品被雨水淹没。事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公司在这次暴雨中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5万余元,为迅速恢复生产,希望保险公司能先期支付部分赔款。但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称事故整体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案件无法结案,根据理赔流程要等损失数额确定后才能赔付。因事故定损难度较大,尽管食品加工公司已经交付了所有资料,但三个月过去了仍然无法结案。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签保单 保险合同生效

    【案例】刘先生购买了一辆尼桑轿车,保险公司一位朋友帮他办理交强险手续。但由于刘先生当时没带够钱,朋友便让他过几天将保费交齐。然而,3天后,刘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对方两名乘车人受伤。事后,刘先生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未交保费拒赔。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员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后,保费没及时汇入保险公司账户;或是投保人填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后,等待保险公司审核承保;在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此外,赵律师还提醒消费者,投保时一定要仔细审阅保险条款,谨慎签订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注意搜集事故证据和理赔材料,提早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本报记者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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