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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有了脏水,排到下水道流走不就行了?还需要达标?不少人直到现在还有这种想法。事实上,如果排放的污水不达标,会堵塞排水管网,导致污水横流,影响市民正常通行。经今年5月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今年6月22日起施行的《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对如何
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及正常运行做出具体规定。
排入不同地方标准不一
城市排水是指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利用,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设施而未进行污水处理、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比如,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油含量每升不能超过100毫克,直接排入河流等自然水体的油含量每升不能超过15毫克;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沉淀物含量每升不超过400毫克,排入水体的每升不超过30毫克。另外,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排放的污水也要符合以上规定。
要保障排水设施安全
过去,我市在修路、盖房、管线改造等建筑施工中,经常会看到城市排水管网被挖断,引起污水积聚的现象。去年,在省城某条道路改造施工中也出现类似现象,被市政人员巡查发现后,施工人员对排水设施进行了修复才继续施工。《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周边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开挖、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确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方案,并征得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的同意。敷设地下管线需穿越、改建或者迁移原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重建、改造费用。
鉴于近年来省城排水管道爆炸等事故发生,《办法》规定,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不得擅自加压排放污水,不得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特殊时期“特殊”排放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维护管理责任机构或者单位在抢修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应当根据作业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设施时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
随着城市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设计标准较低的污水管网,包括雨污水合流的管网,已经不能适应污水排放需求。汛期时,防洪是首要任务,一些污水排放量大的生产企业、洗车行等经营企业要暂停排放,先保证防洪,再考虑生产经营。
《办法》还明确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单位自筹、受益者集资和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措。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经营城市排水设施,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改变了过去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投资形式。同时明确了再生水利用实行有偿使用。再生水利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凡是有未取得有关资质承担城市排水相关工作的、将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等6种行为之一的,《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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