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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将不再收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要延长至一年,仲裁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今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太原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和工作情况如何?新法律的实施对于这项工作有着什么样的影响?日前,本报记者专程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胡德照。
太原日报记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究竟是一项怎样的制度呢?目前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当前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胡德照: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早在1987年,我国就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国家先后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我省也制订了《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思想观念不断发生深刻变化,以及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劳动关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组织机构体系不完善、争议处理能力不足、处理周期过长等突出问题逐步显现。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健全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必将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太原日报记者:目前我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和工作情况如何呢?
胡德照:我市现设有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十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三方代表组成。其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大中型企业的劳动争议以及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国有、集体及中小型企业劳动争议案件。
作为省会城市,太原目前的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复杂,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也明显增多。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则。所以,我市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主要模式是,一方面从源头抓起,通过政策宣传、参与企业改制、劳动用工检查等工作,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知法、守法,积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在接待信访人员、劳动争议当事人反映问题时,耐心听取基本情况,力求通过政策解释解决劳动争议。
与此同时,对于已经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积极处理。2005年以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国有大型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多起,在这类案件中,除提出申诉的劳动者之外,还有更多的观望者,如果不妥善解决,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2007年度,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700余起,为构建省城和谐劳动关系做出了贡献。
太原日报记者:同过去相比,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将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胡德照:作为一部程序法,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了受理范围,延长了受案时效,取消了收费制度,缩短了处理时间,加大了处理力度。不仅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特别是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保证,也引导劳动者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新颁发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均适用本法。同时,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都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渠道;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延长了申请仲裁时效,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延长至一年;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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