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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
客运公司补发10年工资
“我曾经问过夏经理,我这到底是算下岗,还是算被开除,但对方一直也不给明确答复!”朱振华说,此事就这样一直拖到2005年。2005年年末,朱振华再次找到夏经理时,夏经理让朱振华去找劳动仲裁,而且还给朱振华开具了
相关证明材料。
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因朱振华交通肇事未交2000元赔偿款被停止了工作,而且一直停发工资。虽然企业是按内部规章制度做出了停止其工作和停发其工资的决定,但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企业对其做出的处分缺乏依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而企业对朱振华给予一次性罚款2000元明显超过了《条例》规定的限度。客运公司对朱振华的处分既没有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又未形成书面通知本人,故此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另外,朱振华现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应从1996年起予以补发和缴纳。
2006年1月19日,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要求农安县客运公司补发朱振华1996年至2005年的工资,共计29112元;从2006年1月起,朱振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企业内退职工同等对待;从1996年1月起,按社保规定的比例为朱振华补缴养老保险金。
客运公司起诉
最终被法院驳回
让朱振华没有想到的是,当他拿着裁决书去找客运公司夏经理时,对方却告诉他,客运公司已经将其起诉至农安县人民法院,要等法院判决结果下来后,才能解决此事。客运公司方面的起诉理由是:因为朱振华自1996年起没有参加企业劳动,按照按劳分配,不劳动不得的原则,朱振华无权得到工资和相应的待遇。客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仲裁决定无效,并驳回朱振华的申诉请求。
客运公司方面认为,按照农安县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承担比例为事故损失的20%,并应按期缴纳,否则停止工作。另外,2001年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从国有改为民营,朱振华的国有职工身份已解除。朱振华原有的国营职工身份已不存在,工龄已折算为股金。
2006年8月,农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朱振华败诉。朱振华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今年10月末,农安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客运公司方面的起诉。也就是说,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索要工资
发生冲突 肋骨被打断
今年12月17日8时许,朱振华又来到农安县客运公司,找到公司“一把手”夏经理,双方在商谈此事时发生冲突。据朱振华讲,当时夏经理找来了公司保安部的陶部长,让人把自己撵出去,朱振华随后被拽倒在地,被陶部长踢了胸部两脚,当时他就起不来了。事后,朱振华被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朱振华左侧第十根肋骨骨折。随后,客运公司方面给朱振华支付了1500元钱的医药费。
朱振华被打伤后,在医院里无人照顾。他已经离婚的妻子得知此事后,从外地赶了回来,到医院照顾朱振华,这让朱振华感动不已。
派出所证实
该公司正积极协调此事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农安县客运公司,公司的夏经理和王经理都不在,记者又拨打两人的手机,均无人接听。随后,记者来到了农安县公安局交通派出所,一位知情民警告诉记者,朱振华被打的时候,他们赶到现场并处理了此事。据民警调查,当时朱振华与保安部陶部长发生冲突,陶部长也受了伤,而陶部长的说法是:打断朱振华肋骨的不是他,而是当时找夏经理办事的几个人因看不过去朱振华的行为,才将朱振华打伤的。
该民警说,此事发生在客运公司的办公室,没人出面作证,所以他们取证很难。此外,朱振华就此次被打,想要客运公司支付1.5万元的赔偿。该民警表示,现在客运公司方面的相关领导正在积极协调此事,应该会在近期给朱振华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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