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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国庆放长假,这几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已在安排放假值班人员。记者昨日从省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补休的规定均有界定,但有两类人加班不能享受加薪待遇。
补休代替不了加班工资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处人士介绍,休息
日是常规的休息时间,休假日是节假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工资标准也不同。如“黄金周”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员工,企业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黄金周”后4天是休息日,企业安排员工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另外安排补休,企业要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资。
“过节费”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国庆期间,不少经济效益好的单位通常会以各种名义给职工发些“过节费”。有关人士指出:“过节费”带有福利性质,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过节费”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更无权克扣工资。用人单位的加班如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另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由企业安排加班的,应通过调整计件单价支付加班工资,即1日、2日、3日加班的,计件单价应不低于平时的300%。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计件单价应不低于平时的200%。
家政和保姆不享加薪待遇
劳动保障部门人士指出,享受节假日加班加薪待遇的劳动者必须是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指具有法人资格)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家政服务和保姆因其服务方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他们尚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此不能享有节假日加班加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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