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综合消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将全体公民的节日
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是: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 (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