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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市房地局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今后,我市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调整本市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并逐步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机制。
严控高档商品房建设
从2006年6月1日起,我市新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包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出让前,应由建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条件,对每宗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套型面积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所有开发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到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备案。未经核定,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的开发企业和设计单位,依法处罚。
今后,我市还将把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及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以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为主,严格控制非住宅和高档商品住宅建设,并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满足居民自住需求。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信贷、税收等方面,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建设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优先定点选址,加快审批速度。
停止供应别墅类房产土地
在城市建设用地安排中,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优先保障并着重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用地供应量。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加大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用地主要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严禁改变用途建设别墅等高档住宅。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土地供应采用竞地价、竞房价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建立规范的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基础,采用综合评标的办法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价格,防止非理性上涨。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防止囤积土地,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未落实安置房源不得拆迁
城市拆迁改造需和古城保护有机结合,合理控制拆迁规模,防止盲目大拆大建,控制住房被动性需求过快增长。凡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根据拆迁规模,在城市新区规划中划定安置区域,重点解决城市拆迁户安置,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考虑一定比例作为拆迁安置用房。
逐步推行先安置后拆迁,今明两年内,除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和旧城改造、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原则上严格控制拆迁项目,重点解决在外逾期过渡的被拆迁户安置问题和拆迁遗留问题。存量土地中涉及拆迁的旧城改造项目,可给予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优惠政策。
严格禁止建设超标套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须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企业不得私自牟取额外利润。销售对象须经政府部门审核并取得购买资格,严禁以各种名义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空置3年商品房不能作贷款抵押物
在房地产信贷管理中,重点支持中低价格、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从严控制闲置土地和控制商品住房较多的开发企业,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住房,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积极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提供信贷支持。尽快建立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住房贷款信息系统。
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口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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