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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省两大税收新政由省地税局发布,全省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大幅提高。
公平税负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均体现了对内外资企业及个人税负的统一。前者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适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国内车船适用的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后者扩大了征税范围,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车船税的课税对象是依法应该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不论是属于国家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税额提高
根据两个条例,结合本省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中部六省和周边省份的税额调整情况,省政府确定了本省车船税的税额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
车船税的具体税额如下:大型客车每辆全年税额标准为480元,中型客车420元,小型客车360元,微型客车180元;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及客货两用车)按自重每吨全年80元;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全年50元;摩托车每辆全年40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全年56元。这样,大型客车的税额相当于提高了1倍,小型客车的税额相当于提高了5倍,不过本省确定的税额在周边省份和中部六省尚处于较低水平。
上述所指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 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
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汽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幅度如下:大城市分为3个等级:一等15元至30元,二等9元至24元,三等3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一等9元至24元,二等6元至15元,三等3元至6元;小城市一等9元至18元,二等6元至9元,三等1.8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等4.5元至12元,二等2.4元至6元,三等0.9元至3元。具体税额标准由各市拟定后,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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